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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12:37点击次数: 来源:经济发展处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支持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初步预算规模每年10亿元,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以及经批准纳入示范区的区县分园。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对示范区发展的相关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建设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型企业、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建设创新平台。聚集科技创新要素,推动开放创新与合作,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建立创新机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体系。培育众创空间、创客工场、专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新型孵化器,支持其开展培训、合作对接等公益性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推动核心技术和“杀手锏”产品开发,支持企业引进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发展科技小巨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三)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整合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类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推动研发、专利、检测检验、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打造服务机构电商化网上服务平台,建立创新人才、创业辅导、融资服务一体化的创新创业社区。
    (四)推进科技金融发展。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大力发展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等,促进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科技众筹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发展。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发展,提升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的服务水平。
    (五)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支持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并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审定立项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示范区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纲要的要求;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基础和实施条件。
    第八条 市科委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等方式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财务、管理、技术专家,结合项目实施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等方面,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时,预算的调整幅度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5%时,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研发的实际需要自行调整执行(还需限定科目);实际变动幅度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5%(含15%)以上的,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实际用款单位或用款单位所属区县,区县财政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实际用款单位。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诚信体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和项目验收前,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审计。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项目审计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和落实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要根据项目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同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不再聘请其继续承担专项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摘自《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5〕60号)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政策要点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行的10项政策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其中6项政策推广到全国,4项政策在天津等已批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行实施。
    六项已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天津市属事业单位也将享有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取消所有审批和备案程序。
    二、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营维护费用、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股权和分红激励
    自创区将对园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奖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和教育部参加的部市会商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目中,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以及增加科研单位和高端人才团队经费使用自主权。
    六、非上市中小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
    四项在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的政策:
 一、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解决了企业科研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但尚未取得股权收益的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困难的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赠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赠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摘自《天津市  天津市 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
 
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利用租赁模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对于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租赁项目,简化市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摘自《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92号)
   (二)贯彻国家关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贷款机构、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依据风险分类按不同比例计提贷款或担保损失专项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至(三)摘自《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津金融[2011]5号)
   (四)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五)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经费150%加计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四)至(六)摘自《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10]33号)
 
促进中介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5.资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
   6.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一)至(二)摘自《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
 
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科研院所;从事勘察、设计、测试、评价及咨询等的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以及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吸引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
    2.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产业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情况、博士后工作站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市科委接受申报材料,履行有关审核程序。相关工作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建立管理窗口、过程电子文档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章  支持
    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科委。
    ——摘自《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科体[2013]081号)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文件精神,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营造优质创业环境,培养创业企业家,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提供孵化场所、公共设施及相关创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相关服务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简称双实双业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孵化器市级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运营时间两年以上,并按科技部要求连续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
   (六)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
   (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开展了创业导师工作,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八)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九)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报市科委指定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孵化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八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孵化器,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九条  市科委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三章    支  持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将严格按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须提请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经公示,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对当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减免补贴的期限暂定为2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财政资金贴息、房租减免补贴的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摘自《关于下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科创[2013]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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