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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17 10:49点击次数: 来源:

津海河园管办发〔201220

 

关于印发《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具体标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不足单位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厕、垃圾转运站、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由各事业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并设一名管理人员。财务核算中心代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事业单位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事业单位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附件1),办理有关入库手续。财务核算中心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其中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记入购价之内。

(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应由事业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事业单位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办理有关入库手续,财务核算中心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和实际支出的工、料、费记账。

(三)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事业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附件2),办理有关入库手续,财务核算中心根据《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记账。

(四)对于购买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及其他有关项目时,必须经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并保留好相关资料。

(五)上述固定资产按入账价值及时记账,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一)固定资产的调出:事业单位财产调出,经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3)。同时财务核算中心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核减固定资产账面额。

(二)固定资产的变卖减少或盘亏:由事业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告单》(附件4)、《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附件5)等凭证注销手续,同时财务核算中心核减固定资产账面额。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资产保管人提出申请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实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单》(附件6),报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资产处理并由财务核算中心核减固定资产账面额。一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变卖处理,其变价收入要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各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车辆及总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需按照《海河教育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将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及《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园区财政处审批,待财政处批复后进行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盘点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第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实行各事业单位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台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十二条  要定期清查盘点,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实地盘点,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第十三条  对财产的增减变化要及时调整账目,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应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依照相关手续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以保证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后作固定资产增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

2.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

3.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

4.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报告单

5.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

6.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单

site/720/upload/ddjs/upload/201507/2015723105038570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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